关闭

举报

  • 提交
   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    购物车
    0

    民和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从12月1日起实施收费管理

    信息发布者:范吴祥
    2020-11-25 09:27:55   原创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通    告
    全县各单位、广大市民:
       为规范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管理,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,有效解决城区道路车辆乱停、乱放问题,保障城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,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转发民和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民政办〔2020〕105号),决定对民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  一、实施区域
       师范路,川垣一路,川垣二路,川垣三路,川垣四路,居环西路和旧城北大街道路西侧,公园北路、公园南路和居环南路道路北侧,假日广场两侧道路和平兴花园西侧道路等17条道路符合条件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。
    二、实施主体
       县和融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。
    三、实施时间
       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。
    四、收费时段
       临时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早8:00至晚20:00。
    五、收费标准
       1.各类车辆停放时间30分钟内(含30分钟)免收停车费。
       2.小型轿车(含7座客车)和微型货车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3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       3.中型客车(含8座以上19座以下)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4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时按1小时计。
       4.新能源轿车(指除汽油、柴油发动机之外的所有其它能源汽车,包括燃料电池汽车、混合动力、氢能源动力汽车还有太阳能汽车等)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2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       5.连续停放24小时(含24小时)累计收费不超过10元,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时,累计计费。
    六、免费车辆
       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;城市管理车辆(市政维护、环保作业、城管执法);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(有统一标识的水、电、气、通讯工程车、邮政、市监、税务、城管、环保监察车辆);发生重大险情时,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。
    七、特别提示
       1.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,听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调度,根据划定区域及车位按照规定方向依次停放车辆。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,如逆向停车、压线停车等乱停乱放行为,交警部门将按照违章停车处理。
       2.停车收费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,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收费员工资、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等。
       3.对拒不接受收费管理人员现场劝导和管理、拒不缴纳停车费的单位和个人,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   
       监管单位: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       投诉电话:12315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0年11月20日

    来源:(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)

    打赏捐赠
    0
    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   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