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和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从12月1日起实施收费管理
信息发布者:范吴祥 2020-11-25 09:27:55 原创
通 告
全县各单位、广大市民:
为规范城区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收费管理,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,有效解决城区道路车辆乱停、乱放问题,保障城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,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转发民和县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民政办〔2020〕105号),决定对民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实行收费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实施区域
师范路,川垣一路,川垣二路,川垣三路,川垣四路,居环西路和旧城北大街道路西侧,公园北路、公园南路和居环南路道路北侧,假日广场两侧道路和平兴花园西侧道路等17条道路符合条件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。
二、实施主体
县和融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。
三、实施时间
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。
四、收费时段
临时公共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早8:00至晚20:00。
五、收费标准
1.各类车辆停放时间30分钟内(含30分钟)免收停车费。
2.小型轿车(含7座客车)和微型货车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3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3.中型客车(含8座以上19座以下)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4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时按1小时计。
4.新能源轿车(指除汽油、柴油发动机之外的所有其它能源汽车,包括燃料电池汽车、混合动力、氢能源动力汽车还有太阳能汽车等)停车3小时内(含3小时)2元/车.次,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,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。
5.连续停放24小时(含24小时)累计收费不超过10元,超过24小时的重新计时,累计计费。
六、免费车辆
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;城市管理车辆(市政维护、环保作业、城管执法);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(有统一标识的水、电、气、通讯工程车、邮政、市监、税务、城管、环保监察车辆);发生重大险情时,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。
七、特别提示
1.请广大市民和驾驶人员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,听从收费管理人员指挥调度,根据划定区域及车位按照规定方向依次停放车辆。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,如逆向停车、压线停车等乱停乱放行为,交警部门将按照违章停车处理。
2.停车收费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,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收费员工资、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维护等。
3.对拒不接受收费管理人员现场劝导和管理、拒不缴纳停车费的单位和个人,相关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监管单位: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投诉电话:12315
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
2020年11月20日
来源:(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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